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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建伟 所在地: 浙江 时间: 2006-03-29
咨询: 除发票外还有其他什么途径能证明商标有使用过
我是从一家香港公司代理了红蜻蜒商标的使用权,在2月25我做了画册(用这商标,当时没开据发票),现在有人上告说这商标3年未使用,商标使用期限是 2006年2月底,因为没有发票不能证明我曾经在2月25日使用过此商标,我想问问能否还有其他能证明此商标在2006年2月使用过,当时我与印刷厂在2月27日签过一份印刷合同,这有没有效。
回复: 赵世峰律师答:
你可以出具你与香港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该合同应该有规定代理“红蜻蜓”商标的期限。你与印刷厂的印刷合同不能证明你享有该商标的代理权。


姓名: 柴宏伟 所在地: 浙江 时间: 2006-02-09
咨询: 求职
我在法院工作过两年,能独挡一面,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英语过四级.请问你们事务所需要律师助理吗,打杂也行^^真诚的求职者
回复: 可来所面谈。

姓名: 汪德梨 所在地: 浙江 时间: 2005-12-09
咨询: 合同
我与一家外贸公司签定了一年的供货合同,后来发现那家外贸公司太黑了,因此想与那家外贸公司解除合同,请问,我方会因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吗?
回复: 赵世峰律师答: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对方不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你的解除行为若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合同对对解除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姓名: 西根 所在地: 浙江 时间: 2004-12-04
咨询: 我公司该通过何种程序收回货款?
我公司是一个生产企业,1994年客户欠我公司货款140000元,并立有欠据。1998年我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于同年判决被告应支付我公司货款140000元。后来由于我公司管理问题,一至今未申请执行。现在我公司尚持有欠据和法院判决书。请问:我公司该通过何种程序收回货款?
回复: 项亨峰律师答: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你公司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这笔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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